《汉语大字典》凡
例
1.本字典收列楷书单字。并根据存字、存音、存源的原则在单字下酌收少数复词。
2.收字以历代辞书为依据,并从古今著作中增收部分单字。
3.简化字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发的《简化字总表》所列字目为准,简化字作为条目收列,并在相应的繁体字后面用方括号标出。
4.释文和现代例证用简化字,其余用繁体字。
5.单字条目的组成一般包括字头、解形、注音、释义、引证。
6.单字按照与《汉语大词典》共同商订的二百部分部排列,部首按笔画多少顺序排列,同笔面的部首按一(横)、|(竖)、丿(撇)、(点)、乙(折)五种笔形顺序排列。同部的单字排列也按照这种顺序。
7.有古文字的单字,在字头后面选列能够反映字形源流演变的古文字形体,并根据阐明形音义关系的需要,酌附字形解说。
8.在通行的楷书繁体字条目下注音释义,简化字和异体字仅注明繁简和异体关系,不再注音释义。
9.多音多义字,用(一)(二)(三)……分列音项;同一音项下有几个区别意义的反切,用(1)(2)(3) ……分列;一个音项下统率的义项,用①②③……分项。一个义项中需要分述的用1.2.3……表明;如需再分层次,用a、b、c……标示。
10.注音分规代音、中古音、上古音三段。现代音用汉语拼音方案标注。中古音以《广韵》、《集韵》的反切为主要依据,并标明声韵调。上古音只标韵部,以近人考订的三十部为准、出现于近汉代的字不标注中古音和上古音,出现于中古的字不标注上古音。
11.有异读的字,一般依照普通话审音委员会的审订音。传统上有两读,又比较通行的,酌收两读。
12. 由于语音环境不同而发生语音变化的复词,如连读变调、轻声、儿化等,都不标注。
13.多义字一般按照本义、引申义、通假义的顺序排列。
14.异体关系在异体字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用“同某”、“后作某”、“也作某”表示。通假义项用“通某”表示。后起的同音代替字用“用同某”表示。
15.名词、动词、形容词不标明词性。数词、量词、代词、副词以及其它虚词标明词性。
16.音译外来词附注语种名称和外文原词或拉丁文对音,化学元素名称附元素符号和拉丁文。
17.引证包括书证和例证。引证标明书名、篇名或卷次。戏曲注明折数和出( )名,章回小说注明回数。引用经书、史书、子书、总集、类书和字书,一般不标作者姓名,其它著作,一般标出作者姓名,汉以后至清的作者还标注朝代。
18.校订引证原著的脱误,用方括号表明。为了使前后文义贯通,在引文中增补字句,或在引文中夹注,一律用圆括号表明。
19.引闲书藉,一般用通行本。如:二十四史用中华书局标点本,百衲本;十三经用阮刻注疏本。
20.有些名物字,用文字难以描绘,或较罕见,则附插图,以助释义。
21.本字典卷首附该卷部首检字表,卷末附笔画检字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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